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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省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

來源:未知    人氣:    發布時間:2017-07-05

 遼甯省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國防素質,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的重要途徑,是全面提高公民素質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三條 國防教育是國家依法推行的全民性教育,各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武裝力量、社會團體都應當積極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每個公民都應當自覺參與和接受國防教育。

第四條 國防教育堅持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重點教育與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爲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确定相應的教育内容,分類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國防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國民教育體系,納入領導任期目标責任制,結合緊密本行政區域實際,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國防教育的落實。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

第六條 省、市、縣(市、區)設立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防教育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規劃;

(三)研究和解決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檢查指導并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七條 國防教育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作爲國防教育日常工作機構,按規定配備人員,編制納入本級宣傳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國防教育計劃,并向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報告工作情況;

(二)組織培訓骨幹,編發教材,指導、檢查國防教育基地工作,組織開展大型國防教育活動;

(三)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國防教育,檢查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的落實;

(四)負責本級國防教育經費的預算、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能,積極組織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一)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幹部培訓、考核内容,抓好幹部隊伍的國防教育,并把國防素質列入選拔任用幹部的依據。

(二)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和廣電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宣傳思想工作規劃,抓好國防理論學習、社會教育、新聞宣傳、圖書出版、文學創作、文化活動和設施建設,并把國防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三)人民武裝部門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國防教育,協調駐軍部隊爲地方選派國防教育軍事教員或輔導員、提供場地和有關設施,協助學校實施學生軍事訓練。

(四)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将國防教育作爲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和教學計劃,設立國防教育辦公室或指定機構、人員負責,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監督、考查。

(五)民政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爲雙擁共建活動的重要内容,組織、指導、協調、督促社會各界關心支持部隊建設,做好退伍軍人安置工作,落實各項擁軍優屬政策,充分發揮烈士紀念建築設施的國防教育作用。

(六)司法部門應當把國防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規劃,抓好宣傳普及。

(七)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加強人防建設宣傳,普及核武器、生化武器防護知識和自救互救方法,積極利用人防工程開展國防教育。

(八)科技、體育、衛生部門應當結合科技普及、體育運動和衛生防疫工作,搞好國防科技、軍事體育、防護技能的宣傳教育。

(九)經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和督促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國防科研生産、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各自擔負的工作,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民營經濟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國防教育的指導和管理。

(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九條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應當設立國防教育領導機構,責成有關人員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應當依法履行組織和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第三章 教育對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條 國防教育按照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兩個層次進行。各級領導幹部和黨政機關幹部、現役軍人和民兵預備役人員、青少年學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學習馬克思主義國防與戰争理論,黨和國家關于國防建設的方針政策,信息化戰争、新軍事變革、國防經濟和現代國防科學技術知識,國家主權、國防曆史和國防法律法規知識,國防形勢與任務,基本軍事技能。

黨政機關幹部應當學習馬克思主義國防與戰争理論,信息化戰争和國防科普知識,國防法律法規知識,國家主權常識,國防曆史與現狀,國家安全形勢,基本軍事技能。

從事征兵、國防科研生産、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教育、軍事設施保護等國防建設事業的機關幹部,還應當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門國防知識和技能。

第十三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院校應當将國防教育納入教學和培訓計劃,開設國防教育課程。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每年應當安排國防理論内容。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每年至少應當組織一次領導幹部“軍事日”活動,并采取國防知識講座、形勢報告會等多種形式,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對未服過兵役的中青年幹部應當進行必要的軍事訓練。黨政機關選拔、考核公務員應當考察國防素質情況。

第十四條 小學學生應當學習國家領土及主權,國旗、國徽、國歌,黨旗、軍旗知識;人民軍隊的光輝戰鬥曆程;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的光輝事迹。

初級中學學生應當學習國防與戰争常識,中國國防簡史,人民軍隊的性質、宗旨和優良傳統,近代以來我國反侵略鬥争的曆史,國防科普知識,防空襲和核生化武器防護知識。

第十五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采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要将國防教育的有關内容,滲透到語文、曆史、體育、思想品德等課程之中。同時,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爲主題的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以及讀書演講、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的活動。

第十六條 高級中學學生應當學習馬克思主義軍事思想,我國國防領導體制、方針政策和建設成就,人民軍隊性質、宗旨、發展曆程和職能任務,國防法律法規,武裝力量知識,近現代國防曆史,國防科技和信息化戰争基本常識,國際戰略環境與國家安全形勢。

第十七條 高級中學應當開設國防教育教學課,并對學生集中進行軍事訓練,時間爲7至14天。學生接受國防教育情況應進行考勤登記,軍訓成績應當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高級中學應當針對學生的特點和需求,組織開展豐富多彩、形式活潑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學習馬克思主義戰争觀,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同志關于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論述,中國國防概況,世界新軍事變革與軍事高科技知識,信息化戰争知識,國際戰略格局與我國國家安全形勢。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國防教育課程,時間不少于36個學時。對學生學習情況應進行嚴格的考勤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在高等學校學習的國防生,國防教育課程應當作爲其學位必修課,計入學分,時間不少于120個學時。

高等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實際訓練時間爲2至3周,訓練成績應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高等學校在完成規定的學時之外,要積極開設國防教育選修課和舉辦國防知識講座,并組織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應當學習馬克思主義國防與戰争理論,人民戰争思想,國防法律法規,我國國防領導體制、方針政策和後備力量建設知識,軍事高技術和信息化戰争知識,國家安全形勢,民兵預備役部隊職能任務。

第二十一條 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利用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征兵教育以及重要節日、紀念日進行。對基幹民兵、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國防教育課,普通民兵和其他預備役人員每年安排二次國防教育課;參加年度軍事訓練的民兵預備役人員,應安排10%時間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二條 工人、農民及其他公民應當學習國防建設的地位作用知識,我國國防方針政策,國防法律法規,國防科普知識,防空襲和核生化武器防護知識,基本的軍事技能常識。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将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和培訓計劃,在職工大會、集中培訓、思想教育中安排國防教育内容,開展國防知識競賽、演講、文藝演出活動,組織參加軍民共建、擁軍優屬、“軍營一日兵”等實踐活動,有條件的應當對職工進行必要的軍事訓練。

承擔國防科研生産、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第二十四條 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将國防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在基層黨校、社區學校、農村夜校、青年民兵之家、村民學習“中心戶”等安排國防教育内容,在主要街路、樓道和群衆活動場所設置國防教育宣傳櫥窗,廣泛開展以國防教育爲主題的知識競賽、演講、歌詠、書法繪畫、文藝演出等活動,組織參與軍民共建、擁軍優屬等實踐活動。

  第四章 社會宣傳

第二十五條 省、市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欄目,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綜合性網站應當開設軍事網頁,宣傳普及國防理論和知識。縣(市、區)、鄉鎮、企業事業單位的廣播、閉路電視、局域網等也要定期宣傳國防教育内容。

第二十六條 城鄉公共場所的宣傳櫥窗、閱報欄、闆牆報等設施應當有國防教育内容,群衆性的活動室、文化室、圖書室應當訂購國防教育書刊,縣以上城市應當在公共場所至少設置1至2處國防教育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标語。

第二十七條 各類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結合自身特色,設置必要的國防教育内容,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出版單位應當鼓勵以國防教育爲主題的文學創作,每年推出一批國防題材的圖書。

廣播、電視、電影放映單位每年要有計劃地播映軍事題材的影視片。

文化藝術團體應當積極創作國防教育方面的文藝作品,舉辦以國防教育爲主題的攝影、繪畫、書法競賽和展覽,開展以國防教育爲主題的文藝演出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八一”建軍節、“九·一八”紀念日、全民國防教育日和征兵期間,各級新聞媒體應當以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報道,通信運營企業應當集中發送國防教育短信,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應當廣泛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第五章 教育保障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國防教育經費列入财政預算,并随着經濟發展适時增加。

國防教育經費由本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按照财務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内列支;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經費開支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财産,資助國防教育事業。

省、市可依法成立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或其它公益性組織,對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的财産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對資助國防教育事業并産生良好效益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由國防教育領導機構頒發證書,并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國防教育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财産,必須用于國防教育事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并爲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有明确的國防教育主題内容,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有必要的經費保障,有顯著的社會教育效果。

第三十七條 國防教育基地由市人民政府推薦,經省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考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被命名的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相關條件的,由省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報省人民政府撤銷命名。

第三十八條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爲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和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其中的博物館、紀念館應全部向社會免費開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免費開放的國防教育基地應當給予必要的經費補貼。

第三十九條 國防教育基地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所需的軍隊退役裝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 省、市應當建立國防教育講師團,縣(市、區)及企業事業單位也可根據需要建立國防教育講師團。

第四十一條 國防教育師資主要從下列人員中選聘:

(一)各級領導幹部、宣傳理論工作者、學校教師、黨校、行政學院及各類幹部學校教員;

(二)現役軍官、軍事院校教員、軍事科研人員;

(三)人民武裝、國防動員、人民防空、國家安全、軍事設施保護等部門工作人員;

(四)轉業複員退伍軍人和民兵預備役骨幹;

(五)離退休幹部。

第四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在核定的教師編制員額内配備相應數量的國防教育教師,高級中學應當配備兼職的國防教育教師,小學、初級中學可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國防教育輔導員。

第四十三條 國防教育教師應當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備必要的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具有與所從事的國防教育教學活動相适應的理論水平和教學能力。

第四十四條 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師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的師資隊伍建設。

第四十五條 國防教育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對經縣以上國防教育領導機構考核合格的國防教育教師,由省國防教育領導機構頒發統一的國防教育教師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 鄉鎮、村、街道、社區應當建立由離退休老幹部、老教師、轉業複員退伍軍人及熱心國防教育事業的社會人士組成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四十七條 省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負責編寫全省通用的國防基礎知識教材,報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審核。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編寫輔助性、補充性國防知識讀本,報省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審核。

第四十八條 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國防教育資料庫,爲社會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提供保障和服務。

  第六章 考核評估與獎懲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内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促進國防教育工作的落實。

第五十條 考核評估實行平時掌握與集中考查相結合、考查領導與考查基層相結合、查看工作與考核實效相結合。

集中考查可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聽取工作彙報;

(二)查看有關設施和檔案資料;

(三)組織有關人員座談;

(四)進行問卷調查和測試。

第五十一條 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根據考核評估情況,評出合格單位和不合格單位。

合格單位的基本條件爲:

(一)領導重視。把國防教育納入領導責任制,組織機構健全,教育制度落實,工作有計劃、有考評、有總結。

(二)教育落實。領導幹部、民兵預備役人員、學生國防教育普及率達到90以上,其他人員國防教育普及率達到70%以上。

(三)活動經常。在重要節日、紀念日、全民國防教育日及征兵期間,有主題教育活動,并經常開展有國防教育意義的群衆性文體活動。

(四)保障到位。在财務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需要,開展教育有骨幹隊伍,文化陣地有國防教育書刊,宣傳陣地有國防教育内容,公衆場所有國防教育标語或公益廣告。

(五)成效明顯。廣泛開展雙擁共建活動,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妥善安置轉業複員退伍軍人,支持部隊建設,保護軍事設施,完成國防動員、民兵預備役建設和征兵任務。無拒絕履行兵役義務和破壞國防設施行爲。

考核評估時可依此條件具體量化,達不到上述條件的爲不合格單位。

第五十二條 對國防教育取得突出成績的社會組織和爲國防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國防教育領導機構批準,授予“國防教育先進單位”和“國防教育先進個人”稱号,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三條 對國防教育不合格單位,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國防教育領導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對主要負責人或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拒不接受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民事責任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

(二)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的;

(三)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

(四)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财的。

(五)國防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共遼甯省委  遼甯省人民政府 遼甯省軍區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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