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關于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财綜〔2010〕112号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
爲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據管理制度,規範捐贈票據使用管理,加強财務管理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及國家有關财務會計和财政票據管理的法律制度規定,我們制定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行爲,加強公益事業捐贈收入财務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及國家有關财務會計和财政票據管理的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以下簡稱捐贈票據),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以下簡稱公益性單位)按照自願、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财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是指下列非營利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三條 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财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第四條 捐贈票據的印制、領購、核發、使用、保管、核銷、稽查等活動,适用本辦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财政部門)是捐贈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捐贈票據的印制、核發、保管、核銷、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 捐贈票據的内容和适用範圍
第六條 捐贈票據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捐贈人、開票日期、捐贈項目、數量、金額、實物(外币)種類、接受單位、複核人、開票人及聯次等。
捐贈票據一般應設置爲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各聯次以不同顔色加以區分。
第七條 下列按照自願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爲,應當開具捐贈票據: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
(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
(四)其他公益性組織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
(五)财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爲。
第八條 下列行爲,不得使用捐贈票據:
(一)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爲;
(二)以捐贈名義接受财物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爲;
(三)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爲;
(四)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相應财政票據的行爲;
(五)按照稅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的行爲;
(六)财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爲。
第三章 捐贈票據的印制、領購和核發
第九條 捐贈票據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财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财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條 捐贈票據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單位向同級财政部門領購。
第十一條 捐贈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購新的領購制度。
第十二條 公益性單位首次申領捐贈票據時,應當提供《财政票據領購證》和領購申請函,在領購申請中需詳細列明領購捐贈票據的使用範圍和項目。屬于公益性社會團體的,還需提供社會團體章程。
财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公益性單位提供的捐贈票據使用範圍和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捐贈票據适用範圍的,予以核準;不符合捐贈票據适用範圍的,不予以核準,并向領購單位說明原因。
公益性單位未取得《财政票據領購證》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先辦理《财政票據領購證》。
第十三條 公益性單位再次領購捐贈票據時,應當出示《财政票據領購證》,并提交前次領購捐贈票據的使用情況說明及存根,經同級财政部門審驗無誤并核銷後,方可繼續領購。
捐贈票據的使用情況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内容:捐贈票據領購、使用、作廢、結存等情況,接受捐贈以及捐贈收入的使用情況等。
第十四條 公益性單位領購捐贈票據實行限量發放,每次領購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6個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條 公益性單位領購捐贈票據時,應按照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标準,向财政部門支付财政票據工本費。
第四章 捐贈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十六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财政部門的要求開具捐贈票據。
第十七條 公益性單位接受貨币(包括外币)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填開捐贈票據。
第十八條 公益性單位接受非貨币性捐贈時,應按其公允價值填開捐贈票據。
第十九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按票據号段順序使用捐贈票據,填寫捐贈票據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内容和金額一緻。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二十條 捐贈票據的領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塗改捐贈票據,不得将捐贈票據與其他财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建立捐贈票據管理制度,設置管理台賬,由專人負責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登記與保管,并按規定向同級财政部門報送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作廢、結存以及接受捐贈和捐贈收入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單位領購捐贈票據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号碼錯誤、毀損等情況,一經發現應當及時交回财政票據監管機構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單位遺失捐贈票據的,應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将遺失票據名稱、數量、号段、遺失原因及媒體聲明資料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同級财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捐贈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一般爲5年。
第二十五條 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捐贈票據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廢銷毀的捐贈票據,由公益性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經同級财政部門核準後,由同級财政部門組織銷毀。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單位撤銷、改組、合并的,在辦理《财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時,應對公益性單位已使用的捐贈票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贈票據登記造冊,并交送同級财政部門統一核銷、過戶或銷毀。
第二十七條 省級政府财政部門印制的捐贈票據,一般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内核發使用,不得跨行政區域核發使用,但本地區派駐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益性單位除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财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等情況進行年度稽查,也可以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财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隐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領購、使用、管理捐贈票據的,财政部門應當責令公益性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單位的捐贈票據,按照《财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号)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财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省級政府财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财政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本裝票)式樣及印制說明(略)
附2: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滾筒機打)式樣及印制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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