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遼甯省國防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衆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爲開展全民國防教育提供經費支持和物質保障,促進國防教育的普及和加強,爲推進國防現代化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爲人民币400萬元,來源于社會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遼甯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遼甯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沈陽市大東區望花南街46号。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和管理社會組織及個人捐贈國防教育事業的資産;
(二)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進行資本運行,使所管理的資産保值增值;
(三)根據省國防教育委員會及辦公室的工作部署,資助全民國防教育基本建設、主要工作和社會性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爲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中國共産黨,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熱愛國防教育事業;
(三)正派、公正、廉潔;
(四)有責任心。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産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協商确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産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與理事會決策權;
(三)有主動爲基金會募集資金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爲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 2/3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緻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财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産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别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産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财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爲。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産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爲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爲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爲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内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爲,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緻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爲或基金會财産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和拟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财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拟訂基金會的内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财産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志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扶持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拟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财産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财産;捐贈協議明确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财産主要用于:
(一)組織開展社會性全民國防教育活動;
(二)培訓國防教育骨幹;
(三)獎勵對國防教育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四)開發和建設國防教育基地;
(五)開展國防教育學術研究和交流。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開展義賣、義演、義展、義捐活動;
(二)開展社會性國防教育公益活動;
(三)開發建設國防教育基地;
(四)有選擇的投資。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财産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爲受益人。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投入經費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三)持續時間超過3年的慈善項目;
(四)涉及人數超過100人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社會主管單位報備。
慈善項目資金的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财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财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财産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複。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财産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爲、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财産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财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将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衆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财産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内,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财産,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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