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在中國境内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内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财産租賃所得; 九、财産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财政部門确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适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爲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稅率爲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稅率爲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财産租賃所得,财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稅率爲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财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财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财産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五、财産轉讓所得,以轉讓财産的收入額減除财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将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内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彙率變化情況确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适用的範圍和标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爲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爲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内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内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内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内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内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内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内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内,将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币爲單位。所得爲外國貨币的,按照國家外彙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彙牌價折合成人民币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