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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大綱

來源:未知    人氣:    發布時間:2017-07-0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教育法,制定本大綱。

第二條 全民國防教育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愛國主義爲核心,着眼于維護國家的安全、統一和發展利益,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營造全社會關心國防、支持國防、建設國防的濃厚氛圍,爲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第三條 全民國防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國防知識,培訓軍事技能,培育國防後備人才,激發愛國熱情,強化國防觀念,增強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公民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堅持以下原則:

(一)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通過媒體宣傳、活動培養、典型推動、環境熏陶、文學藝術感染等途徑,進行長期不懈、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國防教育,将教育融入公民日常的工作、學習、生活之中;利用全民國防教育日和其他重大節日、紀念日,征兵、民兵和預備役人員集訓、學生軍訓,以及國際國内重大事件等時機,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專題、系統的國防教育。

(二)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堅持面向社會,面向全體公民,着眼國防建設現實需要與未來發展,突出領導幹部、青少年和民兵、預備役人員,有所側重地進行教育,使國防教育既覆蓋全民,又重點推進。

(三)理論教育與行爲教育相結合。通過普及國防知識,學習國防理論,引導公民認清國防建設的重要性,樹立牢固的國防觀念,爲履行國防義務提供思想保證;通過組織軍事技能培訓,體驗軍事生活,參與國防建設實踐,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等活動,增強公民履行國防義務的意識和能力,把國防觀念轉化爲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實際行動。

第五條 國防教育的對象根據公民不同職業、社會分工,分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學生,民兵、預備役人員,以及工人、農民、其他社會人員等類别。應當針對公民不同情況,分類施教,保證國防教育效果。

    第二章 國防教育的内容

第六條 國防教育的内容,突出愛國主義主旋律,着眼維護國家安全統一和保障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依據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理論和方針原則确定。

第七條 國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一)國防理論。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軍事理論、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同志關于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論述;學習我國國防政策和軍事戰略,了解國防建設、國防鬥争特别是信息化戰争的理論,提高國防理論素養和組織、參加國防建設的能力。

(二)國防知識。學習國家領土、領海、領空和海洋權益知識,學習信息化戰争知識、軍事高科技知識、國防經濟知識,了解人民軍隊的性質、宗旨和任務,了解我國的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兵役制度和國防動員體制,掌握基本的國防常識。

(三)國防曆史。學習我國古代、近代和現代國防與戰争曆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革命英雄主義教育,着重使公民了解中華民族爲國家統一、獨立、富強而浴血奮戰的曆程,了解中國共産黨領導全國人民和人民軍隊在中國革命各個曆史階段建立的功勳,了解革命先烈、民族英雄和仁人志士的高尚品格和光輝事迹,激發愛國之心、報國之志。

(四)國防法規。學習憲法的有關條款,學習國防法、兵役法、國防教育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國防法律法規,使公民明确國防義務與權利,增強履行國防職責、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自覺性。

(五)國防形勢與任務。針對國際國内形勢,進行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的教育,講清國家安全面臨的戰略環境,明确國防建設與國防鬥争的任務,增強公民的憂患意識。

(六)國防技能。組織開展學生軍訓和群衆性的國防體育活動,使公民了解掌握防空襲、核生化武器防護、戰場救護、輕武器使用、單兵和分隊戰術技術等軍事技能,強健體魄,磨練意志,不斷提高身體素質和國防技能。

    第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結合國際國内重大事件和當地曆史、人文、地域特點,區分不同教育對象,靈活設置教育内容,努力增強國防教育的主動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章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

    第一節 領導幹部的國防教育

第九條 各級領導幹部是本地區、本部門國防教育的組織者、領導者,也是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必須帶頭接受國防教育,積極參加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條 領導幹部應當具備與履行國防職責相适應的理論素養,熟悉有關國防法律法規,掌握國防建設的方針政策,樹立馬克思主義戰争觀;具備很強的國防意識,自覺履行國防義務,堅持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積極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具備必需的國防知識,了解國防曆史與現狀,認清國家安全形勢,牢固樹立國家主權和安全意識;具備一定的軍事素養和相應的組織動員能力,在戰時或者平時處置突發事件中能夠組織領導人民群衆參戰支前、維護穩定、開展自救互救。

第十一條 領導幹部國防教育的内容重點是:馬克思主義國防與戰争理論,黨和國家關于國防建設的方針政策,信息化戰争知識、新軍事變革知識、國防經濟知識和現代國防科學技術知識,國家主權、國防曆史和國防法律法規知識,國防形勢與任務,基本軍事技能。

第十二條 對領導幹部的國防教育,采取以下措施進行:

(一)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院校,應當将領導幹部的國防教育納入教學和培訓計劃,開設國防教育課程。内容和時間安排,由有關部門結合實際作出規定。

(二)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選送領導幹部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

    (三)各地區、各部門黨委(組)中心組理論學習,應當有計劃地安排國防教育的内容。

(四)各地區、各部門應當采取舉辦國防知識講座、形勢報告、組織過“軍事日”等多種形式,對領導幹部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第二節 一般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有一定的軍事技能;積極支持國防建設,自覺維護國防利益,有較強的國防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國防教育的内容重點是:馬克思主義國防與戰争理論,信息化戰争知識和國防科普知識,國防法律法規知識,國家主權常識,國防曆史與現狀,國家安全形勢,基本軍事技能。

從事征兵、國防科研生産、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教育、軍事設施保護等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應當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門國防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結合在職理論學習與業務培訓,采取形勢報告、理論授課和經常性教育活動等多種形式進行。

國家機關公務員考核,應當設置國防教育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 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一節 小學和初級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十六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對學生進行基本的國防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國防常識,初步形成國防觀念,樹立愛國主義精神。

第十七條 小學學生國防教育的内容重點是:國家領土及主權知識;國旗、國徽、國歌知識,黨旗、軍旗知識;人民軍隊的光輝戰鬥曆程;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的光輝事迹。

初中學生國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國防與戰争常識;中國國防簡史;人民軍隊的性質、宗旨和優良傳統;近代以來我國反侵略鬥争的曆史;國防科普知識;防空襲和核生化武器防護知識。

第十八條 對小學和初級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法,做到内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潑直觀。

(一)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将國防教育的有關内容,滲透到語文、曆史、體育、思想品德等課程之中。

(二)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利用課餘時間,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爲主題的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以及讀書演講、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活動。

(三)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駐地部隊和軍事機關應當根據實際,對中小學開展國防教育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節 高級中學(含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十九條 高級中學應當對學生進行比較系統的國防教育,使其掌握必需的國防知識與技能,增強國防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強化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

第二十條 高級中學應當開設國防教育教學課,内容主要包括:馬克思主義軍事思想;我國國防建設成就、國防方針政策和國防領導體制;人民軍隊的發展曆程,性質、宗旨和職能任務;國防法律法規;武裝力量知識;近現代國防曆史;國防科技知識;信息化戰争基本常識;國際戰略環境與國家安全形勢。學生接受國防教育情況,應進行考勤登記。

第二十一條 高級中學應當開展學生軍事訓練,軍訓成績應當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具體内容要求,按照教育部、總參謀部和總政治部聯合頒發的《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教學大綱》執行。

第二十二條 高級中學應當針對學生的特點和需求,經常性地開展豐富多彩、形式活潑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三節 高等學校學生的國防教育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全面系統的國防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與技能,樹立國防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強化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自豪感,進一步激發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以适應國家人才培養戰略目标和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國防教育課程,内容主要包括:馬克思主義戰争觀;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同志關于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論述;中國國防概況;世界新軍事變革與軍事高科技知識;信息化戰争知識;國際戰略格局與我國安全形勢。時間不少于三十五個學時。學生學習情況,應當進行嚴格的考勤考核,成績記入檔案。

在高等學校學習的國防生,國防教育課程應當作爲其學位必修課,并計入學分,學時、内容由所在高等學校與軍隊有關部門商定,一般不少于一百二十個學時。

高等學校在完成規定的學時之外,應當積極開設國防教育選修課和舉辦國防知識講座。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實際訓練時間爲二至三周,訓練成績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具體組織實施,按照教育部、總參謀部和總政治部聯合頒發的《高等學校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執行。

高等學校國防生的軍事訓練,按照教育部、總參謀部和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所在高等學校、當地軍事機關和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經常在學生中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在核定的教師總編制内,按照國防教育課程教學任務,配備相應數量的國防教育教師。軍事機關派出派遣軍官,協助開展國防教育教學和活動。

    第五章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

第二十八條 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築牢國防觀念,培育戰鬥精神,掌握現代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積極參加和支持國防建設,自覺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的内容重點是:馬克思主義國防與戰争理論;人民戰争思想;國防法律法規;我國國防方針政策和國防領導體制;後備力量建設知識;軍事高技術知識;信息化戰争知識;國家安全形勢;民兵、預備役部隊職能任務。

第三十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利用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征兵教育以及重要節日、紀念日,采取集中教育與個人自學、理論灌輸與活動滲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基幹民兵,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國防教育課,普通民兵和其他預備役人員每年安排二次國防教育課;參加年度軍事訓練的民兵、預備役人員,利用訓練中政治教育時間安排國防教育。

第三十一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技能訓練,按照國家有關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章 其他人員的國防教育

第三十二條 工人、農民和其他社會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國防教育,掌握國防常識,明确國防義務,關心支持國防建設,樹立國防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

第三十三條 工人、農民和其他社會人員國防教育的内容重點是:愛國主義精神,我國國防方針政策,國防法律法規,國防科普知識,防空襲和核生化武器防護知識,基本的軍事技能常識。

第三十四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将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内容,利用全民國防教育日,結合征兵教育、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向居民和村民普及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

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将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産、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對所屬工作人員和所聯系的公民群體進行國防教育。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一節 國防教育教員

第三十七條 國防教育教員根據工作性質,分爲專職教員和兼職教員。專職教員主要承擔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國防教育教學和學生軍事訓練。兼職教員主要協助機關、學校、社區、農村和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教學和活動。

第三十八條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系統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較強的組織和任教能力的人員中選拔。專職教員應當具備教師任職資格或者是軍隊派遣軍官。

第三十九條 非軍隊派遣軍官擔任國防教育專職教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

第四十條 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聘用軍地有關專家、學者,組建國防教育講師團,爲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提供師資保障。

第二節 國防教育教材

第四十一條 國防教育教材分爲基本理論、基礎知識、應用教材等。基本理論教材主要适用于國防教育學科建設,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組織編寫。基礎知識教材主要适用于面向社會普及國防知識,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組織編寫。應用教材主要适用于不同地區、不同類别教育對象開展國防教育,由國家有關部門或地方有關部門依據本大綱并結合本系統、本地區的特點組織編寫。

第四十二條 國防教育教材未經審查不得出版發行。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教材,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組織專門委員會審查把關;應用教材由國家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會同軍地有關部門審查把關。

第四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編寫國防知識讀本,用于輔助和補充國防教育教材。

第三節 檢查考評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内的機關、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情況,适時組織檢查,定期進行考核評估,發現和解決問題,促進全民國防教育的落實。

考核評估的具體辦法和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防教育法和本大綱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的國防教育,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大綱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大綱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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